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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35类商标被撤三提供证据,商标局给予了具体答

发布日期:2024-03-25 浏览次数: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35类商标近乎可以覆盖所有行业,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服务企业、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甚至被称为“万能商标”。
 
然而,有一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商标使用行为,但是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商标的有效证据,导致商标权丧失。那么商标使用时必须要保留的证据有哪些呢?
 
就35类商标被撤销的事宜,商标局给予了具体答复。









第35类商标属于服务商标,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等服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广告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者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等。在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推广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己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等。从事广告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传播等服务的主体。
 
2、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对其商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等提供帮助的行为,例如“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商业研究、饭店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活动、商业评估服务、商业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研究、消费者研究”等。不包括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加强自身企业管理而为自身从事的日常企业管理、商业分析、研究、调查等。从事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商业咨询、研究、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3、特许经营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进行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特许经营”与“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概念不同。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所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是指为上述他人的特许经营提供咨询、调查等辅助性服务,旨在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商业性管理等帮助。具体包括“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四项。从事特许经营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商业咨询、调查、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4、进出口代理服务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通过提供专业代理服务为他人的商品办理进出口贸易等事项。不包括以买卖方式交易自身商品的情形,也不包括自行办理自己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从事进出口代理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代他人办理进出口相关业务的主体。
 
5、为他人推销服务
 
是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商品或者服务的经销商或者提供者通常属于该类服务的被服务对象。从事为他人推销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在线下或者线上为推销他人商品或者服务而提供相应具体服务的主体。
 
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一定的差价时,其从事的经营活动实际上属于零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但若在经营活动中除销售商品外,还存在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服务时,相关主体可在对应具体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6、为商品和服务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是指相关商业主体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线上平台,聚集在该平台上的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了一个集合性的市场,买家可通过登录平台选购所需商品或者服务。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等。从事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买卖双方提供线上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等。
 
7、人事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人事管理、人员招收、招聘等服务,例如“人员招聘、人力资源管理、人事管理、人员招收、员工职务调整、职业安置”等。不包括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从事的人事管理、职工岗位调整及为自己的企业招聘人员等行为。
 
从事人事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人员招聘、管理等服务的主体。
 
8、办公事务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文档复印、档案管理、速记等办公事务服务,例如“复印服务、速记、计算机文档管理、文秘、商业文档管理、订阅报纸”等。不包括为企业自身开展工作进行的内部档案管理、打印复印等行为。从事办公事务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复印、速记、文秘等服务的主体等.
 
9、财会相关服务
 
是指为他人提供财会相关服务,例如“会计、编辑账目报表、商业审计、税务筹划、财务审计”等。不包括企业自身直接开展或者聘请他人帮助自己开展的税务筹划及商业审计等。从事财会相关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审计等服务的主体。
 
10、寻找赞助服务
 
是指为他人寻找赞助服务,不包括为自己的相关商业活动寻找赞助,也不包括为他人提供赞助等行为。从事寻找赞助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帮助他人寻找赞助服务的相关主体。
 
11、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是指将药品、药用制剂、卫生制剂、医疗用品、兽药、
 
兽医用制剂等需要获得国家批准和资质证书才可零售或批发的商品集中和归类(运输除外),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该服务是指为上述特殊商品进入流通领域提供的综合便利服务行为,不包括药品、药用制剂等具体商品。从事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典型主体主要包括提供医疗用品零售服务等主体。
 
35类商标解释
 
第35类服务主要包括涉及商业或者工业企业的业务管理、运营、组织和行政管理的服务,以及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按分类要求,商品销售不视为服务。即若提供商品本身上的使用证据,是无法被采纳为35类上的使用的。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他人相关商业经营或者管理、对他人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以及通过各种传播方式为他人提供向公众进行广告宣传的服务。本类服务最重要的特点在于相关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
 
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及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商标注册人为商场、超市等,其能够证明通过提供场地等形式与销售商等进行商业合作,足以认定其为推销商品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可以认定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进行了商标使用。
 
35类企业应如何留存使用证据 
 
第一,根据服务内容,准确定义合同。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提供的服务,服务名称的使用应在商业习惯的范围内尽量贴合商标项目,如服务内容的描述包括“提供商业咨询”等表述。
 
第二,有意识地留痕、使用商标,并保留完整的证据链。应避免仅在合同页眉处使用商标标识,在合同封面、正文涉及品牌信息之处,也有意识地使用商标。相应地,票据也需留痕,如费用名称明确为“广告服务费”等。
 
第三,存在多个关联商标、商标和字号相同等情形,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分别使用。在交易文书、宣传资料中,有意识区别注册商标的标识与近似的关联商标标识、字号,应在注册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突出标识被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意图。
 
第四, 对辅助类商标使用证据形成定期留痕制度。定期对企业服务场所照片、服务人员名片、服务宣传册、网络媒体报道等资料进行公证,提高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对于电子证据,亦可考虑区块链取证等操作便捷、费用较低的方式。
 
第五,对于非核心商标、防御性商标,也应定期使用,适当留痕。每年形成一定数量的使用证据,避免被认为属于象征性使用。

 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作为企业进行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注册权来之不易,如何提供有效证据是关乎商标专用权能否保留的关键问题。希望本文能够给商标申请注册人一些帮助和启发,助力他们做好提供证明文件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