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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验商标注册证就印刷,一印刷厂被罚了1万块

发布日期:2024-03-22 浏览次数:


 
01、违法事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驰邦”商标注册号:5646911;国际分类:25;专用权期限:2019年11月07日至2029年11月06日。2023年12月,当事人受长春的张女士委托,于2023年12月开始印刷标注“驰邦”(图形)标识的鞋盒。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核实委托人身份和委托内容。截至2024年1月18日被查获,当事人共印刷了标有“驰邦”标识的粉色女单鞋盒99个,标有“驰邦”标识的棕褐色标鞋盒6个(打样用的样品),产品尚未销售,销售单价4.2元/个,合计违法经营额441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印刷标有“驰邦”标识的鞋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没收扣押的粉色标有“驰邦”标识的女单鞋盒99个,棕褐色标有“驰邦”标识的鞋盒6个。
 
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财政。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02、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市✳伟印刷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03、处罚结果
 
没收扣押的粉色标有“驰邦”标识的女单鞋盒99个,棕褐色标有“驰邦”标识的鞋盒6个。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财政。
 
 
0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虽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例有很多,但是侵权人一般多为销售商或者生产商,本次案例的侵权人却是个印刷厂,通常认为如果非主观原因侵权的,可以提供自己不知情的证据,以此来免责。但是在该案件中,侵权人提供的委托人和委托内容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最后还是被处罚了。
 
 
温馨提醒
 
WARNING SIGN
 
       在此也提醒印刷行业从业者,接受委托印刷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订单时,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证》等证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并且严格按照授权书确定的数量进行印制,如有多余印制的包装盒,应妥善处理而不能随意销售,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