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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葵花”大战“葵花金博士”

发布日期:2024-03-07 浏览次数:

还记得那句魔性的广告语吗?
“小葵花妈妈课堂开课啦!孩子咳嗽老不好,多半是肺热,用葵花牌小儿肺热咳喘口服液,清肺热,治疗反复咳嗽,妈妈一定要记住哦!”
小葵花商标权利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电视等媒体上的大量广告宣传,“小葵花”商标全国知名,几乎全国所有的医院都有“小葵花”药品使用,“小葵花”家喻户晓。

葵花药业vs小葵花金博士
SHANG BIAO QUAN
 
葵花药业不仅在药品行业注册了小葵花品牌,还在其他类别注册了大量相关的商标,做到了全面的保护





       葵花药业如此全面的保护也没避免别人来注册相关的商标,近日商标局的网站上公布了第65335038号“小葵花金博士”商标初审通过了,葵花药业监控到了后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经商标局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小葵花金博士”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薄片(谷类产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638837号“小葵花露”、第12891052号“小葵花妈妈”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面条;米粉(条状)”等商品上。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原料成分、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小葵花”,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335038号“小葵花金博士”商标不予注册。
       知名企业都不能避免这种情况,所以我们更要全面的保护自己的品牌,也要善于利用商标法条如:异议、无效、撤三等。